發(fā)表時間:2022-01-07 信息來源: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網站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將《哈爾濱市博物館藏品捐贈獎勵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30日
哈爾濱市博物館藏品捐贈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博物館藏品捐贈工作,鼓勵民間藏品向國有博物館捐贈,不斷提高博物館藏品質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博物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歸口市文物部門管理的國有博物館和紀念館的藏品捐贈工作。
第二章 工作機構
第三條 設立市博物館藏品捐贈獎勵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捐贈獎勵工作。市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市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文物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文物局)、市財政局分管負責人,市紀委監(jiān)委駐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文物局)紀檢組組長組成。其主要職責:
(一)審定藏品捐贈獎勵工作計劃和經費使用計劃;
(二)審議藏品捐贈獎勵工作情況報告;
(三)協(xié)調解決藏品捐贈獎勵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四條 市博物館藏品捐贈獎勵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文物局)分管負責人兼任,哈爾濱市博物館(市文物站)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建立捐贈藏品鑒定評估專家?guī)觳⑦m時調整更新;
(二)管理獎勵資金,起草并發(fā)布藏品捐贈征集計劃,擬制經費預算;
(三)組織專家鑒定評估擬收藏藏品,實施藏品捐贈獎勵工作;
(四)向市領導小組報告工作。
第三章 捐贈范圍和獎勵程序
第五條 捐贈的藏品人應為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六條 接受藏品捐贈的范圍
(一)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重要實物;
(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建筑構件、石刻、壁畫;
(三)歷史上各時代及當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珍貴的植物化石及標本;
(六)反映和代表我市社會發(fā)展、文化藝術、生活習俗等方面的重要物證;
(七)反映我市社會經濟發(fā)展進程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的重要物證;
(八)反映我市對外交流、友好往來的重要物證;
(九)其他有收藏價值的文物藏品。
第七條 藏品捐贈獎勵程序
(一)確定征集計劃。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jù)原有或新建博物館館藏需要,形成藏品捐贈征集計劃,經市領導小組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二)召開藏品捐贈征集會議。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召開工作會議,討論、篩選、確定擬接受捐贈的藏品,形成擬接受捐贈的藏品清單。
(三)鑒定和估價。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從市藏品征集專家?guī)斐楹灤_定評審專家名單,專家人數(shù)應不少于5名(文博類、專業(yè)類各占比3:2),由評審專家組出具鑒定和估價意見。
(四)確定獎勵資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取得市領導小組授權后,按照專家鑒定和估價結果,研究確定獎勵資金標準,并呈報市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獎勵。
(五)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與捐贈人辦理捐贈手續(xù)并頒發(fā)捐贈證書及獎勵費。
第八條 當市藏品征集專家?guī)鞜o相應專業(yè)的專家時,經市領導小組同意,可組織國內相關領域專家論證或委托專業(yè)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和估價意見。
第九條 一般藏品給捐贈人頒發(fā)捐贈證書;重要藏品依據(jù)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確定獎勵標準,原則上單件重要藏品捐贈獎勵費限定于200元—2000元人民幣;珍貴單件藏品文物或成組、成體系的藏品捐贈獎勵費最高不得超過最低估價的10%,總額不超過100萬元。根據(jù)建設國有博物館需要,一次性捐贈500件以上(含500件)具有收藏價值并且成體系可達到形成城市文化特色專題展覽要求的藏品,捐贈獎勵費最高標準為100萬元。
第四章 獎勵經費
第十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獎勵資金用于博物館藏品捐贈獎勵工作,并隨部門預算一并下達。
第十一條 博物館藏品捐贈獎勵資金主要用途
(一)捐贈獎勵費。是指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向國家捐贈合法所有的藏品,對捐贈者所給予的適當獎勵費用和榮譽證書制作費。
(二)運輸保管費。是指藏品捐贈過程中發(fā)生的包裝、運輸、保管等費用。
(三)保險費。是指藏品鑒定和估價過程中支付的保險費用。
(四)專家鑒定評估費。是指藏品鑒定和估價過程中聘請專家進行評估論證和鑒定咨詢所需費用。
(五)其他費用。是指藏品捐贈過程中發(fā)生的捐贈人接待、人員差旅、法律咨詢、公證、發(fā)布征集公告、新聞宣傳等其他符合規(guī)定的費用。
第十二條 哈爾濱市博物館(市文物站)應當將獎勵經費列入單位預算,并制定相關管理細則。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三條 藏品捐贈獎勵工作必須接受紀檢監(jiān)察、財政、審計、文物等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參與獎勵工作的人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藏、買賣、占用捐贈的藏品。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開展藏品捐贈獎勵工作,給國家和單位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暫未達到納入館藏標準但具備特別意義的物品和展覽必需的展品,可參照藏品標準實施獎勵。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下載:哈政辦規(guī)〔2022〕1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哈爾濱市博物館藏品捐贈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doc